关于投资收益与计缴所得税
2008-9-8 19:26 wangzhang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问:关于投资收益与计缴所得税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5%提取盈余公积。
20×8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9年1月10日编制完成,批准报出日为20×9年4月20日。
2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9年3月15日完成。
20×9年2月1日,董事会决定自
长城公司于20×6年1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900万元,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采用成本法核算。
乙公司于20×6年1月1日由长城公司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乙公司20×6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0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所得税影响,
答案为60/(1-20%)×13%=9.75,
请问,13%指的是什么,
19351213先生解答
对“问题”所述经济事项,姑且不谈“问题”所列事项的繁琐以及意图不明,仅就“答案为60/(1-20%)×13%=9.75,请问,13%指的是什么”作以适当解释
财政部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有:
“……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长城公司按持股比例30%,2006年按权益法核算应享有分得投资收益为60万元,两地所得税率差为33%-20%=13%(问题所谈所得税的影响,应是指所得税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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