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②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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