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滩涂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滩涂属于土地资源,具有后发优势,与滩涂相关的产业无不与种植业、捕捞业、养殖业等相关联,与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等产业互联互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筹划好滩涂涉税事项,使滩涂的后发优势得以长足进展。

  一、政策依据

  1、涉农税收免减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业项目”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充分利用上述免减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更好更快地发展第一产业,同时也能为第二产业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第二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形成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动。

  2、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谓“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它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国际做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仍实行优惠税率政策,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筹划思路

  一是充分利用免减税政策。这些产业和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要鼓励各种成份企业和吸收外资到滩涂来投资垦殖创业。

  案例分析

  方案一:王某承包滩涂1000亩,注册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水稻种植并进行稻米加工销售,2008年收获水稻55万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0万公斤,直接销售25万公斤,取得收入30万元。该企业平均出米率为70%,皮糠14%,稻壳13%,加工大米每公斤耗电0.032度,电价按0.735元/度计算,加工每公斤大米耗电0.02352元。2008年销售大米21万公斤,取得销售收入75.60万元。由于水稻、大米属于“自产农业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水稻属“谷物的种植”、大米加工属“农产品初加工”按照新所得税法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这两项主体税种的税收负担率为0.

  方案二:王某是非“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仍是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以1.10元/公斤收购水稻55万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0万公斤,直接销售25万公斤,取得收入30万元。该企业平均出米率为70%,皮糠14%,稻壳13%。另知加工大米每公斤耗电0.032度,电价按0.735元/度计算,则加工每公斤大米耗电0.02352元;人工费及其他耗用共计扣除24万元。2008年销售大米21万公斤,取得销售收入75.60万元;销售皮糠取得销售收入4.20万元,销售稻壳取得销售收入1.56万元。根据财税[1995]52号“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精神,王某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税[1997]49号关于“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的“粮食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并不包括糠麸等下脚料,因此,皮糠、稻壳等在没有新的规定前还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品,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则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假设为5%,以下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计算如下:

  (1)销售大米应纳增值税额75.60/(1+4%)×4%=2.9077万元,销售水稻应纳增值税额30/(1+4%)×4%=1.1538万元,销售皮糠、稻壳应纳增值税(4.20+1.56)/(1+4%)×4%=0.2215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4.283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83×5%=0.2142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4.4544×4%=0.1713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72.6923+28.8462+4.0385+1.4431-55×1.10-30×0.02352-24-0.2142-0.1713)×20%=21.429×20%=4.2858万元。

  税收负担率=(4.283+0.2142+0.1713+4.2858)/(72.6923+28.8462+4.0385+1.4431)=8.37%,这基本上代表了目前江苏射阳大米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

  方案比较

  方案二税负比方案一高的原因,一是多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二是一般纳税人加工企业没有让利于农民走公司加农户之路,进项税抵扣筹划不足;三是规模种植与加工一条龙或农工联锁经营企业还有待于培植与扶持。

  二是鼓励长期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根据老的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补税率差。实施新所得税法后,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予征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有利于鼓励资本的长期投资。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而权益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其主要是股权投资,其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以投资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盈利并承担企业的损失。根据公司法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不得撤回,因此权益性投资一般无还本日期,企业如果想结束权益性投资并收回本金,则只能依法将所持股份转让。

  典型案例

  大江南北联锁超市是苏南一家大型国有商业企业,投资1000万元,在滩涂兴办生猪饲养场,与滩涂管理部门联合联锁经营,帮助其兴建猪舍与屠宰场,协议规定饲养场确保年出栏生猪10000头,就地宰杀分割,产品主要供应该超市白肉专柜,并按市场价格销售。该超市享有合资企业50%的股权,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以投资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盈利并承担企业的损失。滩涂生猪饲养场由饲养、加工两车间组成,实行“饲养——屠宰——销售——市场”和“购进——加工——销售——市场”模式。假设2008年出栏生猪16000头,平均每头55公斤,饲养场经宰杀分割,生产销售分割肉收入1478.40万元,其中443.52万元直接销往市场,1034.88万元销给加工车间,毛猪平均成本7.80元/公斤。肉品加工车间从饲养场购进分割肉,取得普通发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4.53万元;加工车间经保鲜、冷冻后直接销往超市专柜,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1138.368万元;主要扣除项目是电力、燃料、辅料及修理用备件等,允许低扣进项税额为22万元,另支付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48万元。饲养场、肉品加工间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及超市分回利润计算如下:

  1、饲养场按照规定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及“农产品初加工”均属免征企业所得税范畴,经计算饲养场2008年获利=1478.40-16000×55×7.80=792万元。

  2、肉品加工车间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销售肉制品1138.368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138.368×17%=193.52万元;

  (2)允许低扣的进项税额为134.53+22=156.53万元;

  (3)应交纳增值税为193.52-156.53=36.99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为36.99/1138.368=3.25%。

  肉品加工车间应纳企业所得税=(1138.368-1034.88-22-48)×25%=33.488×25%=8.372万元;税后利润=33.488-8.372=25.116万元。

  3、某超市分回利润计算如下:

  按照协议从饲养场分得红利=792×50%=396万元,从肉品加工间分回利润=25.116×50%=12.558万元,合计408.55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投资分回红利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这样的经营规模和效益不需三年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资,并且节省了大量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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