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全面解读

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全面解读



转让技术专利——500万以下免征所得税


相关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举例说,如某公司在2008年度将拥有的专利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从中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00万元,与从事技术转让有关的支出为50万元,则该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为200万-50万=150万元。那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150万元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共省下税款150万元×25%=37.5万元。



综合利用资源——企业节能节水也可减税


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另外,新税法在鼓励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方面也有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举例说,如某公司是制作塑料制品的企业,原材料100%来自废塑料。该公司在2008年度取得塑料制品收入100万元,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即计税收入为90万元。那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就可以省下(100万-90万)×25%=2.5万元的税款。



专家解读,税收优惠让企业尽早享受


郑明珠透露说,江苏省国税部门将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上下功夫,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企业及早享受税收优惠。


针对一些企业负责人关心的问题,税务工作人员也一一给予了解答。


问:我是一家软件企业,现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软件企业减半期间是否可以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


答:原税法下对于既是双高企业又是新办软件企业的,相关文件规定:“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半期是否仍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按15%的税率减半,省国税部门正积极向总局请示,不久应该会有明确答复。


问:我公司准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请问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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