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退税问题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退税问题         问: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退税,帐上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非固定资产科目中,并且暂未使用,能否在购进企业申报时申请扩抵退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如果贵单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的条件,可以享受扩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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