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税收事项问答

出口退税税收事项问答1、请问我单位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01月07日)
 
问题内容:请问我单位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21号作废了吗?
 
回复意见: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依然有效,贵单位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需并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商业企业出口能否办理出口退税?(2008年01月25日)
 
问题内容:我企业从事渔网出口销售,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没有生产设备生产,只是外购半成品渔网(出口产品的主体)再委托当地农户手工加工网浮和网脚(与农户有委托加工合同),从农户收回成品网后直接出口销售。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企业不是实质性的生产企业,属于商业企业,出口产品比照内销处理,实行增值税“不免税也不退税”。请问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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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规定,我国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普通商业企业不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贵公司经营情况不属于生产,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3、小规模纳税出口货物是否免税?(2008年03月13日)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外贸企业出口一货物,该货物属已取消退税(原属退税范围)的商品,请问是应征增值税还是免征?
 
回复意见: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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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已取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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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出口退税问题(2008年06月02日)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为生产性企业,有一笔出口1月5日,于2月份申报期时向厦门国税申报并读入了国税审核系统,但因为收汇在90天之后,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90天申报是指单证收讫的申报还是指申报期已完成的申报。是否应在90日内申请备案?另外,近日有新通知核销期延长至210天,从6.1执行,那是指报关之日为6.1或是以前的都可以延?谢谢。
 
回复意见: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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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况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在规定的申报期(90天)内必须提供所需单证。若收汇超过90天,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
  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是指规定执行的起始时间,并非货物出口报关时间,但对于上述六种情况的企业仍执行90天申报期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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