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哪些税务要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有哪些税务要处理?        美国金融危机已经蔓延到中国,陆续有一些企业破产倒闭。尽管破产倒闭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当危机真的到来时,企业还是要积极面对和应付。如何把手头的财税事项梳理清楚,就是件要紧的事。

  税务登记注销:破产清算的首要任务


  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54号)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那么,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还需要缴纳之前的欠税吗?又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呢?


  对此专家解释称,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程序,专家表示,首先,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然后纳税人按照要求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缴纳的税款还要按规定缴齐或补缴,并同时缴销剩余发票,最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九类相关资料:一是《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二是《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三是《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四是《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五是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六是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七是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九是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除上述规定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以物抵债:涉及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必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对此,《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然而,对于多数破产企业而言,资金链已断,很难在以用现金清偿债务。对此,《破产法》也允许企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以物抵债。而变价出售的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专家提醒,企业以变价出售破产财产进行抵债,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清算企业将实物折价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或分配给投资人作收回投资及收益,属于一种有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应税金。无论分配的是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动产,其税收操作和涉税会计处理都与财产变卖相同。


  另外,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除了应该正确申报年度实际经营期的经营所得外,在企业依法清算完毕后,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计算并申报清算所得。执行标准请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还应注意,如果有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企业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流转税方面,如果企业变价出售的旧固定资产为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无论用于抵债,或由投资者收回,都应视同销售,按市价或公允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此外,对于抵债的旧固定资产为动产的,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以及200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投资者收回旧固定资产若为动产,无论是回购或是利润分配,都应视同销售,增值税的处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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