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

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

发文文号: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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