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暴下的企业裁员管理

金融风暴下的企业裁员管理

 裁员及裁员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一种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


裁员恐慌需全面认识裁员理念


 裁员的动因一般可分为三种,即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其中,经济性裁员是由于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被迫采取裁员行为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构性裁员则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裁员。而优化性裁员是企业为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业绩不佳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的行为。


 三种裁员中,又可根据企业的决策行为分为主动裁员行为和被动裁员行为。由这三种裁员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属于主动裁员行为,经济性裁员属于被动裁员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裁员往往是在企业效益下降、面临危机时的被动应对方式。在评论这次联想裁员时,也有很多人认为是联想遇到经营危机,不得已实行裁员。事实却并非如此,我们必须看到:裁员及裁员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一种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


 企业过冬如何进行好裁员管理


 裁员是一种相对刚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其时机的选择、程序和方法的制定、措施的配套、对象的选择、决策的依据等都是关系到裁员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世界各地知名企业纷纷展开裁员,以便抗压寒冷的冬天。次贷危机目前已影响到国内的纺织、钢铁、造船业,以及玩具业、小商品业、乃至互联网等多个行业。全球经济衰退,中国也很难独善其身,估计还有更多企业有裁员计划,为了企业能够过冬,裁员、降薪虽然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劝企业和老板们还是应该谨慎出手。


 目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已蔓延至亚太地区,随着增长放缓,各行各业开始受到压力,经济危机仍持续在扩散,经济危机令国内消费者信心有所下降,这意味着很多人减少在旅行、饮食、休闲上的开支。很多企业对这次金融危机的还抱着不在意的态度,最后谁能挺住这次难关,仍属资金储备充足的企业。企业运营好比过日子,有日子好过的时候,也有日子不好过的时候。不好过的时候就可能要通过裁员来降低成本。但裁员毕竟不是什么好事情,处理起来一不小心,就容易对业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裁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而不得不做出的选择。所以,裁员不能盲目,一定要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来进行,做到有舍有得,有张有弛,有法有规。企业裁员总起来说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般最常见的是“运动员减肥”式裁员。就是迅速宣布裁员消息,迅速完成裁员。这样做的好处,是将裁员影响员工士气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尽量短的时间范围内。裁员的事情一过,大家把精力都集中到工作上来。这样的裁员方式,适合原来底子比较好的企业,经受得起这样的阵痛。


 另一种裁员方式则是采取“普通人减肥”方法,就是这个月裁上十几个人,下个月再裁十几个人,连续七八个月,月月都在裁人。虽然对员工士气有负面影响,但如果原本企业的员工士气就不高,这样做可能也是比较现实的选择。毕竟,不是谁的体格都经得起像运动员那样折腾。


 第三裁员方式是采取“抽脂”式的裁员。可能是因为很少有企业“超级肥胖”。如一些国营企业在安排冗余人员下岗时,就是一种“抽脂”式的裁员。


 企业裁员涉及法理人情,在具体操作上,不管采取哪种裁员方式,首先要避免裁员计划不明确,没有搞清楚应该裁多少人,裁什么样的人,什么时候裁。裁员可不能“摸着石头过河”,今天先裁两个人试试,不行,明天接着裁。这样做,不仅很难达到裁员的目标,还能引发很多负面的东西,员工的士气很容易在这种混乱的裁员中被消耗掉。计划不明确时的裁员是盲目举动。其次要避免裁错人。该走的没走,不该走的反而走了。最怕裁员的员工,往往是缺少特长的员工。那些有特长的员工,一般在哪里都能找到工作,而企业也往往想留住这样的员工。所以,在裁员的时候,一定要稳住这些员工的心,不管采取哪种裁员方式,要从始至终让这些员工的心是稳定的。


 企业裁员要合法


同时,企业裁员还要合法。按照原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新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第一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第二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仅如此,新的《劳动合同法》把裁员的程序也放宽了。此前,用人单位裁员时要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且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程序则没有这么严格,只有当裁员超过20人或者超过职工总数的10%时候,才有如上程序。由此可见,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空间更大了。但是,在放松相关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其中,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3类人:(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特别要注意单位在进行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其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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