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炒人不合法

“末位淘汰”炒人不合法

 有些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比如,某员工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就要被“炒鱿鱼”;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就是违法行为。


 又到了年终考核阶段,AD公司最近进行了一次绩效考核,但是绩效考核的结果并不能让人力资源总监Walter满意,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都呈现集中分布,拉不开差距。


 比如:从技术部的考核结果看,有两个员工的分数一样,其他的相差不大,基本都只差0.5分,部门没有一个员工的绩效结果不好,至少都在85分以上,最高的居然达到96分,可以说各个都是“优秀员工”了。如果以这个考核结果发奖金,就会吃“大锅饭”了。


 于是,Walter希望通过强制分布拉开差距。按照正态分布打分,拉开了差距,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技术部经理反映:“我们部门的员工每个人表现都非常好,硬要把他们评出个优良中差,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品牌部是刚成立的部门,经理说:“我们部门下半年才成立,只有3个员工,怎么正态分布呀?”


 人力资源专家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正态分布是有利于激励员工的,比如,杰克·韦尔奇就在其自传中提出过“活力曲线”理论。但是,只有两三个人的部门可以不使用正态分布;部门多于三人的按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布,具体由各部门主管决定,经主管认可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考核最好在部门层级上体现出优良中差,相应地,年终奖也可以分为部门奖金和个人奖金两部分,这对各个部门和各个团队是个有效的鞭策。


 绩效考核不要变“穿小鞋”


 在对绩效做正态分布的同时要掌握好绩效面谈,使用不当则可能激化矛盾。主管要意识到考核不是一个淘汰或惩罚的工具,而是一种提升和促进员工成长的手段,不可以在考核中给员工“穿小鞋”。主管要让员工意识到强制使用正态分布,只是一种考核结果的排列方式,目的是通过分布让员工看到部门与自己的不足,便于自己的调整,以及来年人力资源部进行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培训。


 “末位淘汰”只能调岗位


 在使用强制正态分布时,以前有些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比如,某公司员工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就要被“炒鱿鱼”;不过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就是违法行为。


 专家解释,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在某企业考核中占据末位的员工在全社会来看,绩效也未必不高,工作能力也未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凭借末位考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法的。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末位淘汰只能解决劳动者在单位中位置的“上上下下”,但不能解决劳动者的“进进出出”问题。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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