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规范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税总规范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
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
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文件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
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
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
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
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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