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策违背企业逐利本性

当政策违背企业逐利本性

  在面对行业前景广阔的机遇同时,特尔佳(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面临着竞争带来的利润空间缩小的挑战。这时,用本该补充流动资金的闲
置募集资金来购买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似乎是合乎情理的选择。尽管,这违反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但却是企业逐利性使然,即业绩压力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
财务状况的良好又提供了这种可能。

  或许,相关政策方面需要进行一些反思。

  限期整改

  深圳证监局于2009年1月5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对特尔佳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其中有一条是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具体而言,2008年4月2日,特尔佳董事会审议通过运用募集资金1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间为4月3日至10月2日;4月7
日,特尔佳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1000万元到一般结算账户;44月10日,特尔佳购买1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2008年4月16日至9
月12日。可见,公司所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期限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使用期限恰好吻合。

  然而,除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外,2008年3月、4月特尔佳货币资金账面余额约2000万元,定期存款1000万元,2008年上半年公司月均现金经营成本仅约1000万元,短期借款仅约800万元,自有货币资金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经营与偿还短期借款的需要。

  于是,深圳证监局认为特尔佳以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做法,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当然,上述问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特尔佳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公司委托理财、对外投资等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管理,认真学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定期由审计部出具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严格监控募集资金使用。

  不过,事情并非仅仅这样简单。

  特尔佳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购买理财产品的做法,尽管违背了政策规定,然而其行为的内在动机却是企业的逐利性使然,有其合情入理之处。
  
  合乎于情

  其实,特尔佳财务状况目前是良好的,本不需要利用闲置募集资金
来补充流动资金。2008年中报显示,特尔佳的资产负债率为30.27%,流动比率为2.75,速动比率为2.36。然而,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却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银行半年期存款年利率为1.98%,以建设银行2009年第1期投资期限为180天的信托贷款型利得盈理财产品为例,其
预计年化收益率为3.18%,高出银行存款利率1.2个百分点。

  另外,选择理财产品而不是直接购买股票,可以看出其稳健的取向,即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特尔佳所在的国内汽车缓速器行业竞争激烈,正在向以质量、产品附加值为主导的新阶段过渡,再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特尔佳的业绩压力逐年加
大。如此,特尔佳为闲置资金寻找更高的收益率,也就合乎情理了。既然是特尔佳购买理财产品的做法入情,难道是监管政策有所不妥吗?

  政策反思

  我们认为,政策的初衷肯定是好的,比如防止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投入高风险领域,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过,如果上市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来支付购买原材料等日常所需,即“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然后将原来的流动资金用来进行高风险的证券投资,是
否就合乎制度规定了呢?实际上,一家公司的资金本来就是难以分清的。如此,上述政策规定的执行效果便被打了折扣,这其中有着上市公司巧妙“运作”的空间;
同时,对于“间接的安排”以“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的判断也是主观性很强的,甚至还可能产生权力“寻租”问题。

  面对上市公司的逐利性要求,鉴于资金界定等方面的模糊性与主观性,顺势而为、随性而为该是一个双赢的思路。毕竟,当政策规定与企业逐利本性不一
致时,只会造成企业花样繁多的运作手法以“暗渡陈仓”。只有当政策规定与企业逐利本性并不矛盾时,才有条件进一步用政策手段来控制企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利
益,真正实现政策制定者和监管层的目的。

  这样,对于监管层而言,或许可以考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与补充。比如,在企业资金充足、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募集资金短期内进行收益稳定且风险较小的投资,从而提高资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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