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问答

最新税收政策问答增值税部分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从2009年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还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么?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已经取消。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3、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如何征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还能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么?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国税函〔2008〕1075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涉及“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
6、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现阶段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标准如何衔接?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截止2008年12月(税款属期),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老标准(工业企业100万,商贸企业1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仍按原责令认定办法执行。
(3)从2009年1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企业50万,商贸企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从2009年1月(税款属期)开始计算(不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过程中需注意哪几点事项?
鉴于近期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2)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8、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使用网上申报(含介质申报)的纳税人应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可在网上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和下载稽核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
3、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且未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采集申请稽核比对;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进行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纳税人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4、自申报期2009年5月(所属期2009年4月)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5、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企业所得税部分
9、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根据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10、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否需要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1、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2、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有何报告义务?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13、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定义二级和二级以下?
(1)二级机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除外。
(2)二级以下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境外分支机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从什么时候开始?何时为申报的最后期限?
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从3月1日起开始,5月31日为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年度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
我局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15、在2008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必须要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吗?
根据国税发〔2009〕55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我局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16、哪些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7、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深国税发[2009]200号文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前,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备案需要的资料如下: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e、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f、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g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8、对委托技术开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哪方进行计算扣除呢?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9、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0、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已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减免的税款如何处理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中作出了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1、已经享受过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性企业,是否还可以根据深国税发[2008]200号文的要求进行两免三减半的减免税备案?
已享受过或者正在享受软件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不需进行减免税备案。
2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是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前置程序,该规定包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方可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消费税部分
23、09年即将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有何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24、生产销售调味料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的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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