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流转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自产农产品

1、业务概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方式为按年备案,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

(二)古旧图书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方式为按年备案,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1、业务概述

纳税人生产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方式为按年备案,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

(四)销售旧货或旧机动车

1、业务概述

销售旧货或旧机动车,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旧货的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其他按次备案。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五)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业务概述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577号)

《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58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49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返还

企业要在开始享受的次年度的4月至5月持本企业有关增值税优惠证明、批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

3、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4、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6、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可从国税网站下载表格)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温馨提示:经营旧货的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适用以上减免税政策,但仍需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其他单位按次备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再投资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六)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