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人之道:选贤课能

企业用人之道:选贤课能

韩非子所提出的“课能之术”构建了一个从聘任到考核再到激励的闭环管理系统,对于企业管理者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韩非是战国时期韩国的贵族,与李斯同师荀子。韩非虽然口吃,但文笔极犀利,他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世称韩非子。


他曾多次上书韩国国君,倡导变法图强,但不被重用,于是发愤著书,以求闻达,后为秦王嬴政所用,所创立的法家学说为秦灭六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韩非子认为,国君应熟练掌握御人之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韩非子.定法》),即根据各人的能力授予适当的职位,依照下属的言论及职位要求他们做出相应的业绩,并掌握下属的生杀大权。韩非子所提出的“课能之术”构建了一个从聘任到考核再到激励的闭环管理系统,对于企业管理者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因任而授官


在韩非子看来,“因任而授官”乃治国之关键。他认为,英明的君主“称能而官事”(《韩非子。用人》),能够确保“所用者必有能”(《韩非子。用人》)。根据能力授予官职和政事是韩非子的一贯主张,他提出所用之人一定要有很强的能力。通过建立一整套才职相称、职责分明的职位体系,使君主能够称霸于天下、实现宏图伟业。


为了让更多的能人为自己所用,韩非子告诫君主们,要“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韩非子。说疑》),在选拔贤能之人的时候,对外不排斥自己的仇敌,对内不回避自己的亲属。


祁奚荐官的做法就为韩非子所推崇。祁奚,字黄羊,是春秋时期晋国大夫。有一次,晋平公问祁黄羊:“南阳这个地方缺个县令,你看谁适合担任?”祁黄羊回答道:“解狐这个人很合适。”晋平公非常吃惊,问道:“解狐不是你的仇人吗?”祁黄羊笑着回答说:“您问的是谁适合当县令,而不是问谁是我的仇人。”晋平公于是派解狐去南阳担任县令。解狐上任后,得到当地百姓的一致拥戴。过了一段时间,晋平公又问祁黄羊:“如今朝廷缺一个大法官,谁适合担任这一职务?”祁黄羊回答说:“祁午可以。”晋平公问道:“祁午不是你的儿子吗?”祁黄羊说道:“您问的是谁适合当大法官,而不是问谁是我的儿子。”晋平公于是任命祁午为大法官,祁午的政绩得到晋国人的一致好评。


在现代企业中,韩非子“私怨不入公门”(《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的思想依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在用人的问题上,感情的亲疏常常妨碍管理者做出公正的判断。对于许多民营企业来说,这似乎成了一个通行的游戏规则。企业老板将重要的岗位都交给自己的亲属负责,而没有太多考虑这些人是否称职,极不情愿从外部引进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这恰恰是许多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遭遇“透明的天花板”,甚至昙花一现的原因。


一些国有企业也是这样,只要“一把手”换人,中层管理者很快就会“大换血”,排斥异己的行为经常发生,使得许多人才因此而流失,在企业大伤元气的同时,无形之中也为竞争对手输送了大批优秀的人才,结果竞争实力此消彼长,企业在市场角逐之中处于下风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在用人的问题上,韩非子主张“以有余补不足,以长续短”(《韩非子.观行》),对一些企业管理者也是一个警醒。在用人方面,不能求全责备;善用人者,用人所长。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特点鲜明的人才是堪用之才。那些有能力的人大都棱角分明,如果过于吹毛求疵,企业就可能与优秀的人才失之交臂。


循名而责实


“名”指的是言论和职位;“实”指的是行动和功效。韩非子强调,君主应以“名”为基础,要求“实”与“名”相符,以此对臣属进行考察。


韩昭侯是战国时期韩国的国君。有一天,韩昭侯喝醉酒以后和衣睡着了,典冠(即掌管国君帽子的侍卫官)害怕他着凉,就给他盖上了一件衣服。韩昭侯睡醒之后,很是高兴,问左右说:“是谁给我盖的衣服?”左右回答说:“是典冠给您盖的。”韩昭侯于是将典衣(即掌管国君衣服的侍卫官)与典冠一同治罪。韩昭侯之所以处罚典衣,是因为典衣在履行职责时缺位;而之所以处罚典冠,是因为韩昭侯认为他越位了。韩非子评论说,韩昭侯并不是不怕受凉,只是他认为越位这件事比受凉更可怕。


在许多人看来,韩昭侯的做法似乎不近人情。但他注重实名一致、严格执法的精神,是值得今天的企业管理者学习的。在企业中,有许多工作推行不下去就是因为被所谓的“人情”阻碍了。从一人一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人情”非常值得赞许;但从整个企业的角度来看,恰恰是这些“人情”构成企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合理界定不同职位之间的边界,并坚持各负其责的游戏规则,对于企业建立良好的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韩非子还强调,君主要认真听取臣属的建议和意见,再考察他们的言语是否最终形成了实际的功效,这就是韩非子所说的“一听责下”(《韩非子.内储说上》)。可见,韩非子很重视臣属参与到管理之中来,但前提条件是他们说出来的话要有根据。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充分给予员工足够的话语权,同样是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和创意的有效途径。


操杀生之柄


韩非子认为,君主制服臣属的能力来源于“二柄”,他说:“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因此,“二柄”指的是“德”和“刑”,也可以称为“赏”和“罚”。之所以“操杀生之柄”能迅速见效,在于这一管理手段顺应了人性,即“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子。八经》)正因为人有好利恶害之性情,因此,“二柄”就有了用武之地。


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二柄”效用是否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取决于管理层的决心、公平与毅力,即有关赏罚的规章制度是否到位,还有没有漏洞可钻;对于不同的员工,他们是否能做到一视同仁;在遭遇困难的时候,他们是否能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也就是说,是否在功与赏、过与罚之间建立了恒定、必然、一一对应的联系。“丽水盗金”的典故验证了这一管理原则。


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楚国南部有一条叫丽水的河,出产黄金,很多人偷偷去开采。政府的禁令是:一旦抓住私下采金者,就立即在街市上五马分尸,并暴尸示众。由于偷采而被杀死的人很多,但还是不断有人偷偷去开采金子。道理就在于:上述必然的联系并没有百分之百地确立下来,因为偷采黄金的人不一定会被抓住。否则,即便有人说:“我把天下给你,但马上就杀掉你”,连傻子也不会愿意,因为他知道自己必死无疑,要天下何用?


如此说来,管理者只有真正做到“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韩非子。难三》),才能让下属各在其位,各尽其职,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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