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提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认定条件:纳税所得、人数、资产。这里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也就是“小型”和“微利”必须同时具备。    二是,动态管理,以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为准进行动态管理。企业如有一项超过了上述标准,将不再享受优惠。比如,08年1月(或一季度)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想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交税,应提供上年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如符合条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交税。但在年终清缴全年所得税时,如08年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将不再享受优惠,并应补回税款。这样看来,这一优惠政策,确实没有太大的意义。年纳税所得的上限是30万元,优惠了五个点,满打满算,全年最多也是15000元的优惠。还不一定能享受得到。只是体现行政管理的一种导向罢了。    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如果某企业在一年中,有几个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有几个月不符合,如何计税?是全年按25%,还是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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