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_免抵退税申报的时限要求及内销要求

生产企业_免抵退税申报的时限要求及内销要求
         退(免)的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时间要求:
  (1)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每月1-15日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策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3)对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同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一是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二是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三是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出口货物;四是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可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在清算期内(当年3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仍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不上的,应填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全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生产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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