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问: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二列税收金额=第一列
第23行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第2列*14%;
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列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首先,不能理解为列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都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其次您上面所述的问题应该是国税发[2008]101号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填报说明。说明指出本表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税法上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即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所称的合理,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是税法上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而不是账载的工资薪金额。因此不能将列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同时如果第23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23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果第23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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