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一税”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两则一税”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2006年12月4日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五章没有规定企业要按规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只是规定了:“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同时,由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处理办法。但是,就没有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办法,这就意味着取消了以前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按工资总额14%计提。《财政部关于实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并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历时经验数据和实况,合理的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额大于预提数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反之,则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由此可见,职工福利费可以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同时,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高于工资薪金14%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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