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业营业额中可抵扣金额的确定?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中可抵扣金额的确定?我公司主要代理报纸及电视广告业务,应收帐款方面是先开发票给客户,找客户催款但不能及时收到,应付帐款必须先付款才能收到发票,这样就有时间差,如果长期代垫应付帐款,公司难以维持下去,发票用完了,为了购买新的发票,只能在无抵扣发票或只有一部分抵扣发票下先行验旧,现在已出现发票验旧抵扣金额比实际入帐抵扣金额少的现象,现已无法购买新的发票,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答: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营业额凭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扣除,如当月因可扣除的票据先到等原因出现扣除额大于计税营业额,则差额部分留下月再抵扣。如当月可扣除的票据未到,则先按规定申报纳税(票据未到的不给予扣除),可扣除的部分在票据到了的当期再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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