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矿产品的账务及费用如何处理

出口矿产品的账务及费用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出口企业,国内采购矿产品出口,且此矿产品不退税。请问:(1)在账务处理上是否和内销企业一样?相当于没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又不能“免、抵、退”,作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小规模)处理,这样理解对吗?(2)未拿到出口报关单,在不退税情况下对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有影响?(3)出口销售额中运保费如何确定?(4)出口环节的海运费与港杂费是否都计入营业费用?

                                 
答:第一,账务处理上与内销不完全一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你的问题中,进项税额不能按小规模处理。从上文看出,出口货物不退税应计提销项税,如已计算征、退税率之差及退税额的,都应转入进项税额。那么,既然已转入进项税额就等于先把申报的退税及征退税之差还原到了进项税额,然后再按出口货物离岸价(FOB)的不含税价计提销项税,这样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具体处理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执行。

第二,未拿到出口报关单,在不退税情况下对企业账务处理是有影响的。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是不退税就是征税,不能按不申报退税了也不交税来处理。二是内销收入增加,出口收入减少。

第三,出口销售额中运保费的确定。

应作如下分录: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如何确定:一是运费、保费正式发票;二是报关单、出口发票(相关的出口单证)上注明的运保费;三是根据出口合同预估的运保费。如果是出口货物为CIF价应按此处理:

借:    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运保费)红字

第四,出口环节的海运费及港杂费的处理。对于海运费的要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FOB价为入账基础。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即若是CIF或C&F出口报关,不管是用美金还是人民币付款,只要报关单(或出口相关的单证)上注明运保费,就应冲减出口收入。  

对于港杂费,如“码头费、报关费、舱单费、设备交接单费、箱单卫检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这些都属于国内费用,应该记入“营业费用—运输费或出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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