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后福利基金应该如何提取及列支?

外资企业税后福利基金应该如何提取及列支?  问:外资企业本年度(2008年)“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70000元,系上年度利润分配时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科目。新税法规定,本年度开支的福利费,必须先使用上年结余的福利费后才能据实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请问这笔是上年所得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是否亦要先使用完毕才能允许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
  答:国税函〔2008〕264号文是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在税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而外资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福利费余额,是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我们理解上述外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适用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可在上述“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余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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