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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买赠方式销售,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以向每一个交易相对人赠与一定财务为手段,鼓励其购买的一种营销行为。根据促销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大体分为以下四类:
(1)让利式销售
(2)捆绑式销售
(3)返券式销售
(4)宣传式销售
附买赠方式销售是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笔者拟对这种销售方式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谈谈看法。
一、附买赠方式销售的税务处理
附买赠方式销售商品时,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赠送作了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赠送的商品,而不属于无偿赠送。
因此,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而附买赠方式销售商品属于附有条件的有偿赠送,其赠品的处理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附买赠方式销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生产商、零售商)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不同的促销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1.让利式销售
例1:某大型食品企业新推出一种休闲食品,为了加大新品的推广力度,企业决定实行买二赠一的促销活动。当月销售100 000箱,每箱50元,另赠出同种食品50 000箱,每箱成本30元。以上售价为不含税价格。
解析:该食品企业的赠送行为应视同企业的一种变相降价行为。实质上是卖150 000箱,收取价款5 000 000元,即每箱降价为33.33元。
具体处理方法为:
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按连同赠品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1)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 8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000
(2)结转销售成本,同时转出正价销售商品和赠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4 500 000
本例中销售赠品只有进项税额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看似乎不合理,其实赠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正价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计算销项税额。
2.捆绑式销售
例2:某大型连锁超市于2007年2月推出了购买一小桶某品牌奶粉赠送特制汤匙一个的捆绑式促销活动。此品牌奶粉每桶进价16元,售价28.08元;汤匙每个进价8元,售价14.04元,赠品由超市提供。2007年2月3日共销售奶粉100桶,同时赠出汤匙100个。以上销售商品售价为含税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赠出的商品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按照成本转账,以转出商品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以相关的税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成本加增值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另外,在此种销售方式中,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正价销售的商品应该分别予以披露。
对于正价销售的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28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 [28.08*100/(1+17%)*17%]
(2)结转正价销售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
贷:库存商品 1600
(3)对于赠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4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14.04*100/(1+17%)*17%]
本例在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时,赠品赠送属于超市的销售行为,而不属于生产商的降价行为,因此必须计算销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超市)对赠出的商品应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采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考虑,以防得不偿失。
3.返券式销售
例3:某大型连锁超市2007年1月进行无旦促销活动,凡在该超市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元送20元的代金券,促销期间发出2 000张代金券,收回1 600张。
解析:对于此类促销方式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对于返券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为:当销货发出代金券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当代金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代金券没有使用,则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
会计分录如下:
(1)代金券发出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100 000
贷:预计负债 100 000
(2)收回代金券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 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 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624 [80000/(1+17%)*17%]
(3)对未收回的代金券应作冲销分录:
借:预计负债 20 000
贷:营业费用 20 000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设立备查账簿,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因为对于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旅行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次,应定期核查“预计负债”科目金额,并在促销期末清查并确认不能回收的代金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在确认代金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簿上记录的代金券金额注销。再次,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4.宣传式销售
例4:某家电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XX型号微波炉一台,赠送代表企业形象的玩具小人一个。该型号微波炉销售价格3 861元,成本为3 000元,玩具小人不标价(销售价格51元),成本20元。
解析:在此类销售方式下,正价销售的商品按照普通商品的出售进行账务处理。在赠品送出时,一方面以成本价结账,另一方面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赠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以相互抵消。
会计分录如下:
(1)在购进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2)销售是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型号微波炉 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3)送出赠品时,
借:营业费用 27.41
贷:库存商品——赠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1[51/(1+17%)*17%]
《财会月刊》会计版 2007.2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作者:徐婕 高淑军 柳宁
[ 本帖最后由 都市采芹人 于 2009-2-16 15: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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