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

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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