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知了】临时用工应如何开具劳务开票、缴纳税款?

【税知了】临时用工应如何开具劳务开票、缴纳税款?  企业的临时用工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税率为20%,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税率见下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首先从收入中减除。
  例如:市区某企业临时聘用10名工人,聘用期为3个月,每人每月报酬均为1,000元,该企业未给这10名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由于该企业未与该批临时工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作为计税工资人员,而应在每月支付其报酬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入账。
  开具劳务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劳务发票开具申请(应加盖该企业公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员身份证;(3)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5)支付临时工报酬的清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该企业临时工每人每月应纳的各项税款分别为:
  营业税:1,000×5%=50元;
  城建税:50×7%=3.5元;
  教育费附加:50×4%=2元;
  个人所得税:(1,000-50-3.5-2-800)×20%=28.90(元);
  该单位所有临时工每月应纳税款合计为:(50+3.5+2+28.9)×10=844元
  在缴纳上述税款后,开具金额为10,000元的劳务发票。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一次,因此,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月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不要因贪图方便而几个月一起开,这样可能会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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