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知了】食品公司存货损耗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税知了】食品公司存货损耗在税务上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是一家糕点食品制造企业。在购入面粉、奶油等原料时,由于自然或运输原因,有时会出现实际收到的原料数量与发票上的数量不符;有时在仓库保管中会由于正常或非正常的原因造成损失,会计人员一般按营业外支出处理。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所谓“自然原因或正常运输原因造成与发票上的数量不符”,在财务上称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其价值摊入所购存货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虽然相关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的处理办法,但可以根据条文规定推定应该计入所购存货成本会计人员不加区分地将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耗和正常损耗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处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耗扣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库存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应计入管理费用。

税务上也是将存货的损耗分为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区别对待。(1)对属于正常损耗的存货,增值税方面允许扣除其包含的进项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允许其财产损失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理解为正常损耗存货的价值可以计入所购存货价值并随存货价值流转扣除)。(2)非正常损耗的存货,增值税方面不允许抵扣其包含的进项税,也就是说要对这部分存货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允许其税前扣除,但明确规定要提供财产损失证明并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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