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知了】财产损失如何扣除?

【税知了】财产损失如何扣除?  “我们企业去年发生了一批财产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政策废止了,我们不知道财产损失到底该怎么审批?”不久前,企业财税人员肖先生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细则明确,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也就是说,企业仍可依照“13号令”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财产损失的报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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