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简介

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简介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征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于次月规定日期前向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办理征免税申报手续。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等)后,按月填报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于次月I5日前向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
2、
免税明细申报录入时,为主从表式,分为发票部分和报关单部分,即每份发票需录入对应报关单(有代理出口证明的,可不录入关单号),否则不能生成征免税申报信息。发票的对应出口报关单信息,财务人员可从企业报关人员或代理报关行处获取(需在出口报关时,而不是海关审核退还单证时),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同业务或报关部门相互配合,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部分信息也可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获取)
3、
常见的出口贸易方式主要有10.一般贸易、14.来料加工、15.进料加工、99.间接出口(进料加工国内深加工,也称国内结转),其中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贸易方式为10.一般贸易、15.进料加工,可以享受出口免税的贸易方式为14.来料加工、99.间接出口;一般贸易的申报主要为出口退税申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申报分为:进料手册登记申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如国内结转的进口料件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不需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和进料手册核销申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申报分为:来料手册登记申报、出口免税核销申报;间接出口贸易方式的申报分为:进料手册登记申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间接出口免税核销申报(如一本进料手册都为间接出口,前两项可不办理);来料加工和间接出口在每月须将免税所涉及的进项税金转出,免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并在年底进行清算。
4、
为防止由于出口专用发票代码、字轨号不同而发票号相同,导致出现录入的发票号码重复问题,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时,对购买的“江苏省苏州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应填写:年份字轨号(2位)+发票号。例如:某企业购买的某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为0068923(年份字轨号为2003),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030068923”;对企业自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暂按以下规则填写:“9”+年份字轨号(2位)+发票号,例如:某企业自印的某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年份字轨号2003、号码0063251,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30063251”.注意年份字轨号为发票上“苏字”前括号内号码。
5、
进口报关单号及出口报关单号的录入:在征免税申报和退免税申报时,需要录入报关单号,报关单号是由9海关编号”+0+2位项号组成;但目前有的进口和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18位,在录入报关单号时只需录入后9海关编号”+0+2位项号,否则审核时将不能通过。
6、
“免、抵、退”税企业对运、保、佣等国外费用的退税申报问题。在针对解决该申报问题的新申报系统下发之前,运、保、佣等国外费用在录入申报系统时,暂按以下规则进行申报:对当期发生的运保佣等国外费用明细(即帐面上有一笔运保佣红冲销售就视为一条明细记录),按对应出口货物适用不同征退税率以负数申报,冲减相应出口金额,在本月退免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费用单据复印件。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退税率从高申报。运保佣等国外费用在征免税申报时,对应的出口发票号一律填写“YBY”+记帐年(4位)+月(2位)+顺序号(2位)。
注意:04年度征免税申报时,主表中运保佣的贸易性质应为“98”,从表中相应的征、退税率不能录入,但企业应根据实际所涉及的征、退税率计算出不予抵扣税额并进行录入〔对当期发生的运保佣等国外费用明细(即帐面上有一笔运保佣红冲销售就视为一条明细记录),按对应出口货物适用不同征退税率以负数申报,冲减相应出口金额。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退税率从高申报〕,在退免税申报申报录入时,不再录入运保佣,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系统将根据当月企业征免税申报的运保佣自动导入,但企业必须在本月的退免税申报时附送费用单据复印件。

5
可以记入运保佣费用的单证。(1)、运费发票:只允许发票票面上所列出的“运费”项目,包括“空运、海运、铁路运费”,且必须为出境地到国外目的地之间的运费(符合可记入运费,否则不允许扣减产品销售收入,其它费用如“报关费”、“船务费”、“验单费”等应记入销售费用处理)
A、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发票;B、以人民币支付的发票,必须注明启运港和目的港; C、服务业发票,必须是“货代公司”所开,而且注明海运费、启运港和目的港。(2)、佣金:A、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B、必须提供以外币支付的佣金发票。(3)、保险费:A、必须提供保险费单据; B、必须提供相关的合同。

6
各出口企业应按照申报系统的有关要求,生成退税申报电子数据、打印相关申报表(不能进行人为改动),与退税凭证一起申报,并保证电子数据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退税部门不予受理。
7、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5号文的精神,从2003年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退税部门将直接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接受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了保证海关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请各出口企业在以往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报送确认工作。对未报送或报送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的,将无法通过退税审核。请各出口企业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8、
关于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的期限问题: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税申报手续。目前暂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1)、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时,根据企业免税申报的所属期与退税申报读入审核系统的月份进行比较,二者之差大于4个月,即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例:6月出口在所属期6月免税申报,退税申报期限为10月15日,以此类推,每月仍申报一次;(2)、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10月15日,必须三单齐全。
9、
关于退税申报的凭证问题:(1)、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但需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80天提供。在实际申报时按以下方法办理:企业申报退税时,已收汇核销的部分需提供核销单,仍按照原办法三单装订成册;尚未收汇核销的部分可暂不提供核销单,按两单(即发票、报关单)单独装订成册。在录入《退税明细申报表》时,将暂未提供核销单的记录在最后录入,申报序号从100001开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D、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F、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
10、
关于采取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问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采取远期收汇的(收汇期在180天以上),在退税申报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请报告》及能够证明远期收汇的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备案。出口企业应在备案申请上约定的收汇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未提供的扣回已退(免)税款。
11、
关于延期退税申报问题:对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列举的特殊原因,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不能在90天内进行退税申报的,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延期申报。列举的特殊原因为:A、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B、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C、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12、
以上各项内容仅供参考,请随时关注当地退税部门最新通知。

需注意
1.目前申报系统海关编码为10位。
2.目前报送资料中企业核销单不再需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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