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慝账户偷税案例

隐慝账户偷税案例一、  企业基本情况
福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汽车(含小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仓储设备、物流管理、机动车辆险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注册资本3300万人民币。
该公司2001年9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今。公司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征。
二、案件的来源
检查组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便函,按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进行专案稽查。
三、 办案思路及方法
    (一)办案的基本思路: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便函介绍的情况及企业偷税的手段研究和确定办案的方向。
    (二)办案的方法:1.突击行动对该公司展开检查,2.内查外调查取证据。
    (三)发现的问题:经查,发现该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支行开立帐户,未将以上两个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两个账号往来发生金额为: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帐户收入金额为900多万元;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支行帐户收入金额为50多万元。进行外调、协查后发现情况如下:(1)通过以上两个账号认定该公司账外销售汽车收入50277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2)对其余的往来发生额,经外调、协查所取的证据及由于涉案人员均未到案接受询问,目前不宜认定为该公司销售收入或难以认定为该公司销售收入,拟移送司法机关时,请求司法机关进一步的查证。
    四、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1) 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5027700÷1.17×17%)=730520.51元。(2) 并对所追缴的增值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3)该公司所偷税款已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作案手法及启示
   (一)作案手法:该公司通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两个账号逃避税务机关监管,采取从进货方直接开票给购货方(部分为假票)的方式进行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二)分析和启示: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和分析,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外围调查有时是我们取得重要证据突破关键,但外围调查因要取得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对外围调查应针对具体案件,找准突破方向,耗用最小的税收成本。二是对于此类案件,就税务部门来说,办案应配备较强的力量。但税务部门在办案上受办案手段、办案技术、执法权限等方面的制约,案件的查办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三是在是在日常征管中,应加强对纳税人开设的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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