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节税技巧

营业税的节税技巧

营业税是我国第二大流转税,根据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以及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除外”的行业“按差价”上税,其他业务都要按全额纳税。尽管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不高(最高税率达20%的娱乐业例外),但是按全部营业额计算税金,也不是个小数;也正是因为按全额计算税金,过一道手,就要交纳一次营业税,所以往往会造成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依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的规定,那些实际上具有“代收性质”的款项——属于第三方的款项,如果处理不当,也要混在一起计算交纳税金,这就交重了。


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税法与实际征管的“冲突”。比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在实际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多是按发票征税——开多少发票就要交纳多少税。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揽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分包出去300万元。但如果建筑公司给甲方开出1000万元的收款发票,税务机关肯定要求他们按1000万元上税,而不是700万元。


要消除这些棘手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就要让“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直接各归其主——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不掺和,避免“转手”或“过手”现象,彻底消除营业税的重复纳税。这也是营业税的节税技巧之一。试举例,如下:


案例:运用第三方合同,消除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这个案例是为某建筑设计单位做的节税方案。这个单位除了绘制图纸外,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的活。我们给他们做财务咨询时,曾到业务部门访谈,结果就发现了问题。


他们承建一个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锅炉价格600万元,实际的收入是400万元,但要按全价1000万元纳税,交纳的营业税为:1000×3%一30(万元)


这里可以直观地看出,600万元的锅炉款所交纳的税金,显然是重复纳税。但我们不可以自作主张地说这600万元不用交税了,如果这样做,那就是偷税,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你签的合同就是10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就应该按1000万元纳税。


那么,节税的空间在哪里呢?在消除“过手”现象。


当我们知道他们中间不再赚锅炉的钱时(“过手”的锅炉不加价),就建议他们修改交易方式,拉上锅炉厂,签订三方合同。企业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则施工部分应交纳的营业税为:400×3%=12(万元)


在锅炉厂缴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方的税负由30万元降低到12万元,节税18万元,消除了60%的重复纳税,实属可观。


不收取价款,就不涉及税收。但由于一些工程项目存在“转手”或“过手”等现象,一些企业还有代收款项,处理不当,就会产生重复纳税。签订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就是为了减少款项的周转或代收款项。消除了代收款项,也就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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