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消费税的反避税

如何做到消费税的反避税

深圳怡园化妆制品厂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人员1999年6月对该厂纳税检查中,在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该厂销售收入时,发现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60,000


包装物20,000


账户的对应关系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户,核实是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用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售价记入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的错误分录。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了解其实情是该厂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为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厂领导授意财务人员将购进的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记入生产成本,于销售时一次扣除,以此减少收入,少纳税款,增加利润。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类似上述作法6笔,少记销售收入12.5万元。


在检查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与护肤护发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妆品,记入“产成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内。经逐月审查结转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共查出记入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14万元(成本额)。顺着这一线索追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消费税金计算单,核实企业已将上述记入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售出15万元,其中产成品为10万元,并已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案例解析]化妆品所用的包装盒,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化妆品不应按扣除包装盒成本的销售收入金额计算税金。该厂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12.5万元包装成本,应补记销售,并补缴消费税3.75万元(即125000×30%)(其他应补税款略)。购入的包装盒属原材料,应将记入“包装物”账户尚未使用的数额,转入“原材料”账户。


已领用正处于生产中的应调增生产成本。对已转入“产成品”账户尚未销售的产成品,应按耗用的包装盒成本调增产成品成本。


该厂将化妆品混入护肤护发品中,按护肤护发品交纳消费税,属错用税目税率问题,应按化妆品的税率计算补缴消费税。其应补的税款为3.3万元(即150000×30%-150000×8%),将尚未售出错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调入“化妆品”明细账内。


该厂共应补缴税款7.05万元(即37500+33000),因属有意行为,故对该厂的行为定为偷税,可以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补缴税款及调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1)将记入包装物的包装盒转入“原材料”账户,并相应调整有关账户: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生产领用)×××


产成品(调增未销售的产成品成本)×××


贷:包装物×××


(2)调增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成本12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25,000


(3)补缴消费税税款:


借:应交税——应交消费税70,500


贷:银行存款70,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0,500


(4)调整“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


借:产成品——化妆品5,000


贷:产成品——护肤护发品5,000


[案例]深圳嘉喜乐酒厂,生产高度粮食白酒。因在国内获奖,产品销路较好。新建生产线于1998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税务人员在年末对其纳税检查前,先审阅了企业各月的纳税申报表,了解到该厂9月份以后的销售收入比前8个月平均上升幅度约在5%左右。但按其生产经营状况分析,销售收入的增长与生产增长可能相差悬殊。带着疑点,税务人员首先检查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经计算,9月份以后每月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比9月份以前各月增长40%左右,大大高于企业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增长幅度。又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纳税申报数一致。进一步审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也未发现有漏记、少记销售收入的现象。


税务人员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对照审查,经计算,生产完工产品成本减去产品销售成本比企业期末的产成品库存成本多64.35万元。财务人员说差额部分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果然有借方余额64.35万元,但4个月来只有借方增加数,没有贷方减少额。此时,企业产品又正值走俏,这显然属不正常现象。况且既有分期收款销售货款收不回的情况,又有大量预收账款无商品可发的情况,还有商品积压售不出去的情况,真是矛盾百出。检查购销合同,销售部门又无签订购销合同,说明分期收款销售是虚假的。


针对预收账款,库存产品较大的问题,税务人员又到仓库盘点部分产品,审查保管员的实物账,核对出仓库实物账上的数量比财务部门的产品账上少3千箱(每箱成本117元)。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核对,预收贷款的产品有153万元的产品已经发出。事实面前厂领导才道出实情。原来厂领导看今年产销两旺,利润可观,怕变幻莫测的市场随时发生变化,为调节以后年度利润,将收到的一部分销货款转入“预收账款”账户(共计转入153万元)。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产品成本是伯产品库存过大,引起怀疑,而将已售出未作销售处理的产品转移到该账户。“产成品”


账上相对保管实物账上多出的3千箱也属销出产品不记账引起的。


[案例解析]深圳嘉喜乐酒厂为调节企业利润,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通过转移分散的办法,隐匿起来。手法隐蔽,但也有矛盾、破绽。因此,在纳税检查中,要学会分析疑点,找出线索,采取顺藤摸瓜的办法,查出企业在纳税问题上存在的问题。本案检查时,也可以先审阅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根据“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结存额都同时较大的矛盾,顺着“预收账款”这一线索,深入检查,也能较快地查实问题。


深圳嘉喜乐酒厂转入“预收账款”的153万元销售收入,应借记“产品销售收入”,并补缴消费税38.25万元(即1530000×25%),同时补缴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转移销售收入而少实现的利润,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补缴企业所得税(附消费税外,其他各税种的补缴及账务处理略),结转销售成本、冲减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结存款,调整库存成本。按《征管法》规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应对该厂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偷税数额达到该厂应纳税额10%以上,可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补记销售、补征税款的账务处理如下(假定查账是在企业未结账前进行的):


(1)调增产品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1,5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530,000


(2)补提消费税(也可先补缴后补提):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8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82,500


(3)结转销售成本:(634500+300×117)=9945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985,5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34,500


产成品3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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