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企业将办公楼对外出租, 2008年8月预收租金9万元,租期为2008年10月到2009年6月,共9个月,每月租金1万共9万,对应每月应计提折旧2000元。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除所得税、营业税外的其他税费本例未考虑):

   预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预收账款      90000
2008年9月申报8月营业税时,要按一次收到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4500元

   借:应交税费  营业税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2008年10月~2009年6月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业务收入   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 营业税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但申报2008年所得税时,应将会计确认的3个月的房租收入和3个月的营业税调整为9个月的房租收入及营业税,也就是将余下的6个月的收入扣除其对应的营业税后的数。

纳税调整增加10000×6-500×6=57000元.

2010年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将会计确认的收入及税金做纳税调减57000元。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
08年税法确认9个月的收入,同时确认9个月的营业税金和3个月的折旧;    09年税法确认0个月的收入,同时确认0个月的营业税金和6个月的折旧。

 归纳:营业税金与应税收入税法口径是对应的,同步反映;折旧与应税收入不存在因果关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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