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接轨攻略

典当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接轨攻略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应当退还当户或向当户追索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接例1,假如3个月后张女士无法归还贷款(假设第3个月利息已支付),其房产即成为绝当物品:


  借:绝当物品 500000


    贷:抵押贷款 500000


  假设典当行按事先约定将房产予以拍卖,最终成交价为800000元,拍卖费等各项税费为140000 元,则应退还当户绝当溢价160000元,典当行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其他应付款 16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绝当物品 500000


  假设最终成交价为600000元,拍卖费等各项税费为106000元,则应向王女士追索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94000


    其他应收款 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绝当物品 500000


体现了典当业的特殊需求


还有两点需要会计人员关注: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应当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考虑典当企业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经营风险也较高,《衔接规定》还做出了补充披露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和垫款的分布情况;各类逾期贷款按逾期天数明细列示;绝当物品的金额(包括绝当涉及的贷款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以上4项披露内容均要求按担保物类别(动产、财产权利及房地产)分类,并要求披露比较数据。


典当企业经营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活动,又具有一般商业活动的特征,这使得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一直困难重重。《衔接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制度统一实质性的一步,其攫取了新准则中最精华的部分—公允价值,比照金融工具对当金及金融类绝当物品进行会计处理,体现了典当业务的金融本质;同时,对于非金融类绝当物品,按照一般存货进行处理,又符合一般商业活动的特征;另一方面,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新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专用科目,对于典当业重要的资产、负债、收入等,通过补充披露提高其报告详尽度,又满足了典当业的特殊需求。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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