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一般规则


1.采用抵销法编制。旧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未涉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之后财政部财会[1998]29号文件提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但要求对其正表采用调整法编制,即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相关资料为基础,采用与编制个别现金流量表相同的、编制调整分录的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很难做到。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指南》)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以上规定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通常称为“个别现金流量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通常称集团内部交易;采用抵销集团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影响来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实务中则称为抵销法。
2.合并现金流量表抵销分录的涵义及列示、抵销项目的一致性。所谓“抵销”,都是指某一报表项目金额被冲销而减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销分录中,“借记”表示现金流出的减少,“贷记”表示现金流入的减少。这是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统称为现金)为本位设定的,现金业务发生时现金流入记在借方,因此现金流入的减少应记在贷方;而现金流出记在贷方,因此现金流出的减少应记在借方。
另外,编制抵销分录时对同一内部交易事项,抵销的项目一定要与个别现金流量表列示的项目相一致。比如对于集团内部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的债权债务,如果个别现金流量表列示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合并时也应相应抵销这两个项目;如果个别现金流量表列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并时则必须在这两个项目中抵销。
3.合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的编制。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等其他合并财务报表一样,通过合并工作底稿的编制,在底稿上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以最终计算得出合并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提供了一套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在内合并工作底稿格式,该底稿中专门设置了母公司、子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的调整分录(借、贷)栏目(横向排列者称为栏目,纵向排列者称为项目),用途在于采用权益法调整以成本法核算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些业务内容不涉及现金收支,因此现金流量表的合并工作底稿上,无须设置这些个别现金流量表的调整栏目;另外对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涉及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现金流量,《指南》规定在相关项目下增设子目“其中……”反映,因此,在合并工作底稿稿上无须再设置“少数股东权益”栏目。这样,合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可只设以下栏目:项目、个别现金流量表(母公司、A子公司、B子公司……合计)、抵销分录(借方、贷方)、合并金额。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合并原则:(1)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在整个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2)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
5.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补充资料的处理。《准则》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采用调整法即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数据采用调整分录进行编制,但《指南》和《讲解》所附合并现金流量表格式,皆不包含个别现金流量表中“补充资料”及“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其他内容。本文限于篇幅,也不另作分析。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资料准备


合并报表按规定由母公司编制,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除应具备母公司、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外,子公司还应向母公司提供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其他必备资料,而母公司也应收集、整理自身的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1)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其中从集团外第三人手中买入本集团其他成员发行的证券(指股票或债券,下同)的发行时间及金额;(2)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当期取得对方的投资收益或分配给对方的现金股利、利润或支付利息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3)集团成员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的金额、内容及其在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填列的项目;(4)集团成员相互之间买卖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付出的金额和内容;(5)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如集团内部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6)子公司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子公司以现金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的金额,子公司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在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付出的现金等。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销分录


下面以一般企业集团为例,介绍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销分录:
1.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以现金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按收款方收到的现金数额,借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贷记“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限于证券企业)”项目(以下省略现金流量大类名称);如果集团成员从集团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买进报告期内本集团其他成员发行的证券,应按付出的现金与收入现金两者中较低者作上述抵销;如果从集团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买进的属集团其他成员在以前期间发行的证券,则不作抵销分录。
2.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取得投资收益收入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现金时,借记“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贷记“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
3.抵销收回集团内部相互之间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按收款方实际收到的现金净额,借记“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债券兑付)、“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退股)项目,贷记“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
4.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的债权债务产生的现金流量。除金融证券企业以及一般企业集团内部相互之间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形成的债权债务外,一般企业集团内部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的债权债务,多数情况下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属于收到(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因此,抵销时,应借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贷记“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对于一般企业集团内部销售商品或其他资产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后以现金结算形成的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在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不计入上述“其他……”项目,而应在其他相应项目合并中抵销。
5.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内部商品、劳务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以现金买卖、以现金预收预付,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收付的现金,抵销时,应按集团成员提供的内部交易收入或付出的现金数额,借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贷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如果买方购回作固定资产使用,则其借方应改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6.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买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集团相互之间买卖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卖方应按收到现金减去以现金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别现金流量表,买方则按支付的现金数额计入个别现金流量表,两者之间收与付的金额一般不相等,其差额属于对集团外部支付的相关税费,无须抵销。因此,抵销时应按买、卖两方计入个别现金流量表中金额较小者(一般为卖方列报的金额),借记“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贷记“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科目。如果卖方所得处置现金净收入为负数,则不作抵销。
7.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经营租赁业务等现金流量:按出租方收到的租金、违约金等,借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贷记“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8.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以现金结算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形式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各期结算的现金。抵销时,应按收款方实际收到的现金净额,借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贷记“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9.抵销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处置和购买子公司或转让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按处置方收到的现金净额,借记“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贷记“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有关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的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涉及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之间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按《指南》规定应单列“其中”项目反映,但无须通过编制抵销分录实现。具体操作是母公司根据子公司提供的附报资料,将相关数据直接填入“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增设的子目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现金”项目下增设的子目“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项目;子公司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在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退股),应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指南》未要求合并时单列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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