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坏账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一般企业而言,常见的准备金有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准备金支出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文介绍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坏账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贷:坏账准备100000。


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


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0。


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坏账损失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150000


贷:应收账款150000。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4.收回坏账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其纳税调整要区分其在确认坏账损失时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某企业2008年收回坏账25万元,其中20万元在确认坏账时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在确认坏账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应收账款250000


贷:坏账准备250000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应收账款250000。


纳税调整:收回的坏账25万元中,确认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计提减值准备


例5:某一般居民企业(下同),2008年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减值准备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处置固定资产


例6:某企业2008年因一项固定资产陈旧,需对外处置,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账面原值100万元,处置时企业已计提累计折旧6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元。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为68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出售时取得货款26万元。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0累计折旧6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借:银行存款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


借:所得税费用30000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


纳税调整:税法确认所得=26-(100-68)-1=-7(万元),也就是确认损失7万元,而会计确认利得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12(万元)。《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一)坏账准备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坏账准备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参照例1~例4,将例1~例4的“资产减值损失”替换为“管理费用”。其涉及的纳税调整与例1~例4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类款项的范围大于《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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