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无须登记

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无须登记

近日,有湖北媒体报道称,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两名鉴定人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就接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委托出具“涉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而其出具的这份关于湖北李时珍药业法人代表吴汉强虚开增值税发票96万元的鉴定报告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列为证据采信,导致法院一审判决吴汉强10年有期徒刑。


《中国会计报》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者均表示此前湖北媒体报道有误,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从2003年起就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然而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却坚称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专业指导组组长、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司法会计师于朝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仅仅因鉴定人没有登记便确认其出具的报告为‘山寨’版肯定不妥,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并不需要进行登记,有些省份目前尚在办理登记只是基于地方法规的限制。”


司法鉴定资格迷雾


司法会计,在英美法系中多称法庭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以舞弊与司法会计为主题的全球性研讨会,会上将司法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奈顿·鲁汶在解释这一定义时指出,司法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陈保明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从2003年起就拥有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财务审计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因为我们事务所和李时珍药业均处于武汉江汉区,而且我们在2006年曾经为当时湖北省最大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多万元的案子出具过司法鉴定报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所以江汉区检察院找到我们。当时我们所共派出了6人办案,查了3个多月的账,最后在2007年6月20日出具了湖北李时珍药业法人代表吴汉强虚开增值税发票96万元的鉴定报告,这个报告和税务稽查机关查实的数据也相吻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副秘书长魏汉斌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确实拥有司法鉴定资格。之前有记者打电话询问我们的办事员,办事员没有经过调查,也没有和我们领导商量就草率地告诉记者说武汉云天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这给武汉云天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然而,当记者采访湖北省司法厅组织宣传处时,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案,建议记者采访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随后记者致电该委员会,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但能不能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在司法处理上有争议。”


法律存在空白


记者查阅了《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由此可见,此决定并没有把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列入登记范围。


记者又翻阅了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同样也没有看到将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列入登记范围的明确列举。


于朝告诉记者:“司法部早先出台的鉴定人管理制度中包括了司法会计鉴定人,但因为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布施行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所以此前的司法鉴定管理法律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时,其调研人员把司法会计鉴定理解为会计活动,导致鉴定管理法律没有将司法会计鉴定人纳入登记范畴。此事目前中央有关机关正在酝酿解决,在正式文件发布之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并不需要进行登记。有些省份目前尚在办理登记只是基于地方法规的限制。所以,目前只是按照诉讼法来确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公安、检察机关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做法并无不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也表示支持于朝的观点。他表示,“《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仅列举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需要登记,至于司法会计鉴定是否属于第四项‘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还有待明确。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江汉区检察院委托武汉云天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办案需要出具司法鉴定的做法也就没有错。”“专家的说法是对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要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法院就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至于是否必须经过登记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只不过湖北有地方规定而已。”魏汉斌表示。


应制定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


针对目前司法会计的现状,于朝告诉记者,目前只有个别省份的注册会计师参与过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培训,因而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包括已经作为鉴定人登记的)并不了解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从这一点上讲,本案鉴定人可能并不具备诉讼法所规范的鉴定人的实体资格。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最初是按照舞弊审计的理念和程序进行的,目前有些不熟悉司法会计理论的鉴定人仍然采用舞弊审计的理念和程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操作,这样操作的结果(无论报告如何称谓)只能是审计结论。


近些年,理论界还有学者把国外舞弊审计的司法会计鉴定理念以‘法务会计’的名义介绍到中国,在理论界再次强化以舞弊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这可能会导致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进一步混乱。其实,采用舞弊审计方法所形成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才称得上‘山寨’版报告,而这种‘山寨’版的报告已经导致了一大批错案,有的案件还涉及死刑。”于朝痛心地告诉记者。


为避免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引发错案,于朝建议:“首先,中央有关机关尽快完成司法鉴定人管理范围的补充认定工作;其次,建立司法会计师行业,并制定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再其次,目前凡是准备承担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一律进行司法会计业务的专业培训;最后,学术界应当加强自律,取缔‘山寨’版司法会计理论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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