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在财税扶持政策方面,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意见全文近6000字,共8个部分29条,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是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是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意见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很多突破,将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缓解融资难题,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职工名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全面审核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最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进行认定,这里无论是对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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