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设立中小企业银行

鼓励设立中小企业银行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圳市中小企业经济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特别是着力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融资难问题,深圳市政府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藉此引导商业银行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同时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发起或者参与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中小企业信贷


《条例(草案)》首要解决的问题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近年来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均高度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


在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市政府在议案中解释说,该制度的机制是,通过与政府重大项目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签署协议,由经办银行承诺,按照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额度的一定比例向本市中小企业发放信贷,藉此引导商业银行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


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扩展


政府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是提高银行对企业放贷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为此规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等各类金融服务时发生损失的,由政府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市政府指出,这一规定是将我市现行的风险补偿政策的范围在三方面进行了扩展:一是将现行风险补偿的对象由银行、担保机构扩展为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二是将风险补偿的服务项目由现行的贷款、担保融资扩展为无形资产产权质押贷款、租赁资产抵押贷款、应收租金权质押贷款和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等;三是将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业务领域由过去的“重点民营企业的贷款”扩展至全部中小企业。


鼓励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


在促进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发起或者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参与发起、入股投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条例(草案)》,一是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起、入股投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藉此调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经营范围


在总结我市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从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创业基地、税费优惠、创业辅导培训等方面作出若干创新规定,包括降低创业门槛,从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放宽经营范围和鼓励非货币资本出资等方面作了有利于创业的具体规定。如: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实行分期缴付或申请延期缴付;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但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依法经过批准;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六类中小企业可获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中小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二、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三、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四、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五、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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