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用好政策、减轻负担、度过金融危机,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农业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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