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节税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节税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五年来年销售产值约为5亿元,甲供材料每年约有1亿元。该公司每年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金约4000万元,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了90%左右。通过筹划,拟在2004年末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房地产公司凡是需要甲供的材料设备,均委托材料公司采购和供应。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支出,而且还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


2005年1月1日材料供应公司正式开业,该材料供应公司从形式上不是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但实质上是其可以掌握和控制的。该材料供应公司资本金为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以销售建筑材料、设备为主,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批文。


1、可以节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其项目盈亏而计算的,合法加大开发成本,就可以少缴土地增值税。


成立材料公司后,所有甲供材料均加收10%左右的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企业10%左右的进销差价是普遍和正常的),相应的开发成本增大,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少缴。以“某高档写字楼”的相关资料为例予以说明。


A、如果甲供材料不由材料公司供应销售收入72560万元,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开发成本、期间费用)40000万元,销售税金399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应缴土地增值税计算为:增值额:(72500-40000-3990-40000×20%)=20510(万元)


增值率:20510/51990=39%应缴土地增值税:20510×30%=6153(万元)


B、如果甲供材料由材料公司供应(甲供材料约为16000万元)


销售收入72560万元,开发成本41600万元(增加了材料成本1600万元),销售税金399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应缴土地增值税计算为:增值额:(72500-41600-3990-41600×20%)=18590(万元)


增值率:18590/53910=35%应缴土地增值税:18590×30%=5577(万元)


从上述可以看出,如果成立材料供应公司,甲供材料由材料公司采购供应(供应手续费约为10%),该写字楼销售完毕时,就可节约土地增值税576万元(即6253万元-5577万元),扣除材料供应应缴的增值税(16000万元×1.7%)=270万元,还可节约税金300万元。


2、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


该材料供应公司,2005年内即完成了某房地产公司委托的甲供材料16000万元的供应任务,取得手续费收入1600万元,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270万元,扣除开支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100万元,实现利润1230万元(假定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230万元×33%=405.9万元。由于符合(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因此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也就节省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精神,新成立的材料供应公司属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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