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款开票及时确认收入

提前收款开票及时确认收入  一家户外广告公司2009年6月与客户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金额为24万元,广告期为1年,合同约定于本年末支付一半,完成后支付剩余价款。由于其他原因,该公司于合同签订日的次月就收到了对方的广告款24万元,并给对方单位开具了24万元的广告业发票,那么,该公司应该按1万元确认当月收入,其他的23万元做预收账款,还是按24万元确认当月收入呢?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规定,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如下规定来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该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提供劳务行为,书面合同已明确了付款日期,应把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确定2009年12月及2010年6月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但没有确定付款日期或没有书面合同,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明确付款日期,但企业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款而是提前收款并开具了发票的,或者有书面合同但没有确定付款日期,或者是没有书面合同,企业也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的,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认定企业已实现了收入,企业应于收款开票时确认收入。因此,该公司当月应按开具发票的24万元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发生这类业务开具发票时间,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即“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常来讲,企业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发生先行支付款项的,应按预收款处理,而不应在未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该公司按收款全额给对方开具发票,如果在日后的稽查中被发现,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在预收款的处理上,要注意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也要注意不同税种间的区别,更要注意发票要严格按要求开具,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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