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成品油、乘用车等行业消费税政策解读

卷烟、成品油、乘用车等行业消费税政策解读  2008年以来我国对烟、成品油、乘用车等行业进行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并加强了酒类行业消费税税收征管措施,为使广大纳税人加深对上述行业消费税的认识,国税部门对纳税人接触较多的行业消费税税收政策进行如下解读,以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税相关税收知识。

  一、烟类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了完善我国烟草管理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家共同研究了卷烟价格、税收及财政政策改革措施,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烟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消费税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二)今年卷烟行业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率

  (1)调整生产环节消费税税基。将划分甲乙类卷烟调拨价格的标准由50元/条调高到70元/条;

  (2)调整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将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5%调整为56%;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由30%调整为36%;

  (3)卷烟生产环节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2、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税率

  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税率由25%调整为36%.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卷烟批发业务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具有卷烟批发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适用税率:5%

  (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4、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烟丝的消费税政策不变,仍在生产环节按30%税率计征。

  二、成品油行业消费税政策

  国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行业消费税税率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4、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成品油消费税优惠政策

  1、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2、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其他政策

  1、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3、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5、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6、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7、对润滑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纳入了征税范围。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三、小汽车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9月1日对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3.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小汽车税率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税率由3%下调至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为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税率为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为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为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由15%上调至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由20%上调至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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