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核算范围的拓展

“职工薪酬”核算范围的拓展  新准则颁布之前,职工薪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核算范围比较狭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和内涵,并拓展了其核算范围,包括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还增加了辞退福利、带薪休假和股份支付等。

  一、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者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或者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房屋,或者向职工提供有补贴的商品、服务等。针对非货币性福利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购买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自有或租赁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公司将自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计提折旧或者交纳租金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

  (三)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或其它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企业补贴的金额(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分别情况处理:(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收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二、辞退福利

  企业可能出现提前终止劳务合同、辞退员工的情况,根据劳动协议,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补偿,称为辞退福利。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者接受补偿离职。

  (一)辞退福利的确认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但确认预计负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可能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进行估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辞退福利金额计人当期管理费用,该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时,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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