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例:某企业2005年购入1台生产设备,原始价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09年5月20日,该企业将设备对外销售,取得收入5万元。
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
累计折旧8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万元。
2.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5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元。
3.发生的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0000÷1.04×4%×50%=961.54(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961.54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961.54元。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50961.54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961.54元。
税务处理: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记载的货物金额为48076.92元,适用税率为4%,应纳税额为1923.08元。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作如下处理: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为48076.92元;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923.08元;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为96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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