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合并抵销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但该规定未对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形成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合并抵销做出规范。
一、初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相关项目的抵销处理
(一)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
集团内部企业将其自产的产品(为此种情况说明)出售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时,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一交易属于集团内部资产的调拨,必须将销售企业所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金额予以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营业收入”,贷记“营业成本”、“固定资产——原价”。
(二)固定资产多(少)提折旧额的抵销
购人企业按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生产成本,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了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因此必须将多(少)计提的折旧额予以抵销,借记“周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管理费用”,少计提折旧额时作相反抵销分录。
(三)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抵销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期末经减值测试已发生减值的,购入企业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但站在企业集团角度看,该固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要进行分析判断:若从整个企业集团看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应将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应的部分予以抵销;若从整个企业集团看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已减值部分不予抵销。具体抵销处理有两种情况:第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小于或等于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余值,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数额为内部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第二,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大于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余值,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数额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原值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余值,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数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抵销
企业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购入企业确认暂时性差异并由此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予以抵销。借记“所得税费用(本期产生的可抵暂时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所得税费用(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例1]2007年1月1日,A公司(母公司)以800000元价格(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费用)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子公司),产品的销售成本为600000元,销售毛利润为20%。B公司购入该产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按800000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折旧年限为10年,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B公司所得税率为25%(为了简化处理,2007年度按12个月计提折旧)。2007年12月31日经资产减值测试,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3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7年。A公司2007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处理如下:
B公司本期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多提折旧额=(800000-600000)/8=25000(元)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0000-800000/8)-630000=7000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00000-800000/8-70000=630000(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800000—800000/10=720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20000-630000=90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0×25%=22500(元)
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值=(800000~600000)-(800000-600900)/8=175000(元)
B公司本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000元小于当年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值175000元,应将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抵销,同时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A公司编制的抵销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同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800000
贷:营业成本600000
周定资产——原价200000
(2)本期多计提折旧额的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5000
贷:管理费用25000
(3)本期计提减值准备的抵销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70000
(4)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销
借:所得税费用2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00
上例中,若B公司本年计提减值准备180000元,本年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值175000元,超过部分5000元(180000—175000)不能抵销,因企业集团的资产已发生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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