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问:abc三个公司,a公司销售货物,b公司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但是a公司将货物和发票直接开给c公司,b公司在中间挣c公司的差价,实际上是一个代理行为,如何避免税务风险呢?如果三方签订有委托协议,约定b为代理,是否可行?
答:就问题所述情况看比较接近代购代销行为,税务上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当然,代理方即b公司可以就所收取的代理劳务费(问题中所说的差价部分)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据。
abc三方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要具体比照确定,当然,在签订协议和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对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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