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

哪类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      问:我公司想为另一家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说我们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请问,哪类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
  湖北省国税局12366
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对纳税担保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
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
保证人: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
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
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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