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中央空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制剂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恒温生产的需要,公司定购了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置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
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据此,上述公司购置的中央空调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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