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纳税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在企业采用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情况下,两者会出现差异,因为此时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应付价款的现值,即公允价值,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无形资产在取得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二是无形资产在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三是与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相关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的期末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
[例1]某A上市公司2008年1月8日从B公司购买一项商标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商标权总计200万元,每年末付款100万元,两年付清。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2年期年金现值系数为1.8334。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按照直线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公司按照年摊销无形资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假定该企业2008~2010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该企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000000×1.8334=18334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000-1833400=166600(元)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1833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66600
贷:长期应付款 2000000
由于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833400元,计税基础为2000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6600元。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属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在该项资产取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同时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由于其账面价值为183.34万元(200-16.66),计税基础为200万元(200-0),因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66600元。这同样属于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形成资产和负债同时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差异性质正好相反。这也可以看作是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一个原因。需注意的是,此处的负债计税基础表述与会计准则上的表述有一定的差异,计算负债计税基础时是负债的账面余额减去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而非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
2008年末,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008年末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833400×6%=110004(元)
借:财务费用 11000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0004
该无形资产各年摊销额=1833400÷10=183340(元)。
借:管理费用 183340
贷:累计摊销 183340
2008年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33400-183340=1650060(元)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000000-200000=1800000(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00000-1650060=149940(元)
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49940×25%=37485(元)
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余额=2000000-t000000=10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余额=166600-110004=56596(元)
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1000000-56596=943404(元)
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t000000-0=1000000(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0000-943404=56596(元)
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6596×25%=14149(元)
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数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将来支付长期应付款时不得再在税前扣除,因此,长期应付款的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
根据上述分析,2008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49940元,应当调增计税所得149940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6596元,应当调减计税所得56596元,调增净额为93344元(149940-56596)。从损益角度看,上述内容对于计税所得的影响=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一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110004+183340)-200000=93344(元)。从上述两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其结果一致,因此,200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523336元[(10000000+93344)×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7485
所得税费用 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4149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23336
2009年底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009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66600-110004=56596(元)
借:财务费用 5659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6596
2009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同2008年。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33400-183340×2=1466720(元)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000000-200000×2=1600000(元)
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1600000-1466720=133280(元)
本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49940-133280=16660(元)
应当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660×25%=4165(元)
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余额=0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余额=0
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0
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0
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6596(元)
转回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6596×25%=14149(元)
根据上述分析,本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660元,当年应当调减计税所得16660元,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6596元,调增计税所得 56596元,调增净额为39936元。站在损益角度看,上述内容对于计税所得的影响为39936元[(56596+183340)-200000],即本年调增计税所得39936元。因此,2009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759984元[(15000000+39936)×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4149
所得税费用 3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165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759984
2010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同2008年。
2010年来: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33400-183340×3=1283380(元)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000000-200000×3=1400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1400000-1283380=116620(元)
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额=133280-116620=16660(元)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660×25%=4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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