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购买取得设备会计处理

非购买取得设备会计处理  一、接受捐赠取得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设备,如果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该按照发票上的增值税及运输费发票的7%之和作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价格和运输费的93%之和作为设备入账价值;按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按支付运杂费金额计入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确定进项税额。

  捐赠方假如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按发票上的总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例1]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运输费1000元,包装费570元,安装费用1500元。该设备原账面价值200000元,已经计提折旧50000元。甲企业接受设备入账价值10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70元。

  借:在建工程1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7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银行存款3070

  乙企业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17000

  贷: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同时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

  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167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非购买取得设备会计处理